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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债务免责

2023/5/3 6:23:30发布48次查看
2019年中国内地个人破产第一案让“个人破产”这个词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当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仍处于缺失状态,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通过有条件的债务免责将“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泥淖中解救出来,给他们东山再起机会。上海讨债公司卓然讨债本文试图从债务免责的角度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探讨。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发展现状
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四名债权人表决通过债务清理方案:按1.5%的清偿比例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蔡某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至此,中国内地个人破产第一案办结,债务人蔡某负债214万元,清偿3.2万元。本案系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让债务人脱离困境,是个人破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次大胆尝试。
同时,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一系列个人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司法实践提供支持和引导。
2019年5月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2019年6月22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推动个人破产立法的要求;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就个人破产制度如何实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债务免责
最新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为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打开了一个窗口,该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然目前争议颇多,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一个退出市场的救济通道,鼓励其重振旗鼓,重新开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笔者对此持支持的态度。个人破产制度最核心同时争议也最大的就是债务免责,前述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至一百四十四条均系对债务免责的规定。即通过破产程序,债务人可以整合全部债权债务,在保留必要生存所需财产的前提下,由管理人通过拍卖、变卖财产后公平地向债权人清偿。如债务人通过免责考察期,则对仍然无法偿还的部分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债务免责的困境
在各地纷纷探寻解决个人债务问题方法的现实需求下,个人破产的呼声愈发高涨,个人破产制度相应地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但目前仍然存在诸多阻碍。
首先,在我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观念背景之下,对部分人而言债务免责是难以理解和接受的;同时,也并非所有债务人都愿意申请个人破产。《“仰碗”——解放前鄂东南农村的“个人破产制度”》一文以对话的形式记录了在鄂东南一个小村庄里,如果有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会请到村里有声望的人作为“承头”的人,把债权人组织到一起登记债务,再将债务人的财产平均分配给债权人这一“个人破产”的历史。虽然“仰碗”可以免除债务人债务,但是由于“仰碗”会造成个人名声败落,很多人并不会选择这条道路。由此可以看出,大众需要一定时间从负债必偿、不容减免的观念中转变出来,接受个人破产制度,理解债务免责的理念。
其次,个人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已建立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平台等,但征信记录上传存在滞后性、信息不完整等问题,并不能全面地反应个人信用状况。但个人破产制度的本意是给守信之人的救济,能够进入到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应当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人,如果无法准确评估债务人信用,可能产生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程序逃避债务的情况,让“老赖”逃之夭夭,这不是个人破产制度追求的目标,不符合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
防止滥用债务免责的具体举措
为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沦为债务人逃废债的工具,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建立完备的信用制度。个人信用体系和财产登记制度是信用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方面,以互联网企业和第三方金融平台企业为代表的互联网机构,其用户信用信息多数未与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合并,仍游离在传统的个人征信系统外,因此亟需整合传统征信系统和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大数据征信,提高个人征信系统的覆盖范围;同时,还应当提供信用查询服务,帮助债权人在出借时谨慎、准确地对债务人征信情况作出判断,避免日后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通过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个人滥用破产制度隐匿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其次,严格限制债务免责的适用条件。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帮助债务人摆脱债务,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前提是债务人必须是“诚实而不幸的人”。其中“诚实”是个人破产制度启动的前提条件,债务人必须如实申报财产(没有采取隐藏、变卖、转移财产等行为)、履行清理方案、遵守行为限制令,经法院审查许可后才能获得最终的债务免责;另外,并不是所有债务都可以免责,应当对债务免责的范围予以限定,下列债务不得免除(债权人自愿放弃的除外):损害赔偿金、赡养费、扶养费和扶养费、教育贷款、税款、政府罚款罚金和罚没等债务,否则会给其他个人或机构带来沉重负担,产生不良的社会示范效应。
最后,建立科学合理且符合法治要求的失权与复权制度。失权是指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丧失或被限制某些公私权利,根据个案确定不同的期限。失权制度带有破产惩罚主义的色彩,目前,我国对破产债务人采取的惩戒措施主要是限制高消费、职业资格等一系列行为限制。前述案件中,平阳法院签发行为限制令,限制蔡某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禁止其担任营利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相应地,复权是指破产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因破产宣告所受破产程序以外的前述权利限制并恢复原有权利的制度。复权是对不幸人的鼓励和引导,但是复权的前提在于债务清理完毕或裁定免责且无破产欺诈行为。此外,还需要针对虚假破产、恶意逃废债务等情况,建立起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多元化的责任体系和追责机制。
结语
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使各类市场主体均有适当的退出方式和渠道,从而促使个人在参与市场活动时敢于开拓、愿意承担必要和适度的风险,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创新。
(作者:史媛媛、邹倩,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刘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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